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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江高新区闵行园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张江专项发展资金2020年重点项目(第三批)申报的通知 2020/9/28 0:00:00     

张江高新区闵行园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

展张江专项发展资金2020年

重点项目(第三批)申报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沪财预〔2016〕149号)、《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使用和管理实施细则(修订)》(沪科创办〔2019〕20号)、《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重点项目管理办法》(沪科创办〔2019〕21号)和《关于全力支持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防控疫情平稳发展的通知》(沪张江高新管委〔2020〕2号),现就开展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2020年重点项目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

申报主体为独立法人,具备相关资质和能力(优先支持信用评级良好的单位)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

注册地和税管地在张江高新区闵行园区(包括闵行园和漕河泾浦江园)范围之内的企业并纳入张江高新区火炬统计范围、面向张江示范区提供公共服务和专业服务的相关单位、非营利性法人机构。(可通过闵行科创服务平台网站-张江园区栏目-企业归属范围查询注册地址是否属于张江闵行园范围)

以上各类单位均已建立项目单独核算的财务制度(申报H25事项需资金专账管理);在管理经营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非营利性法人机构具有常设工作机构和健全的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

二、申报要求

(一)申报项目符合有关要求

1. 2020年重点项目优先支持防控新冠肺炎疫情优化园区服务环境和企业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平稳发展的事项。各类申报须符合项目指南(附件1)要求。

2. 项目内容已经获得或正在申请市级或区级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申请支持。

3.申报主体对所申报的项目需提交未获得其他财政资金资助的承诺。

4. 申报材料需齐全,相关证明文件应将清晰可辨认的原件扫描件在信息化系统内上传。申报材料未按要求完整提交,或系统内填报情况与提交的证明文件不一致的,不予审核评估。

5. 如申报主体在项目资金拨付前迁出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项目不再支持、资金不再拨付。

(二)申报项目需在规定的周期内

1.申报支持防控新冠肺炎疫情优化园区服务环境和支持企业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平稳发展板块的项目(X01-X05),应当是20201月以后至疫情结束期间完成的事项(X01减免房租时间为20204月、X02-X03费用支出时间为20201月至3月。

2.申报事后一次性支持的项目(编号A01E29H25除外),A04D14D15应为201911日至20191231日之间完成的事项,其余条款均为202011日至2020930日之间完成的事项。

3.申报事前立项分阶段拨付的项目(编号H25),建设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年,应在2021630日前实施完成。

、项目申报时间

(一)项目申报时间截至20201025日。申报主体请登录上海市财政科技投入信息管理平台(http://czkj.sheic.org.cn/czkjtr/)在线填写申请书并提交证明材料。各条资助事项在线填报项目时间102524:00。填报时间以系统显示时间为准。临近截止时间系统拥堵,建议尽早提交,过时不予受理。

(二)张江闵行园区管委会办公室分批次项目初审时间为:

批:评审102517:00前提交的项目

    联系方式

1、申报过程中如遇到共性问题,可以进入张江闵申报QQ服务3826602321进行咨询。

2、涉及到具体相关条款的申报咨询,请联系区科委相关业务责任科室,具体分工请见附件“责任科室”栏。

    五、其他

1、申请主体无需通过机构或个人代理申报张江示范区相关政策支持资金项目。上海科创办从未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代理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事宜,上海科创办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机构或个人假借上海科创办工作人员名义向申请主体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向上海科创办举报(举报邮箱:chenc@pudong.gov.cn;邮寄地址:张东路1158号3号楼601室,邮编:201203)。举报截止时间至项目批复下达前。

2、今年的企业统计年报继续和张江政策挂钩,非高新技术企业需完成2019年张江火炬系统年报。  

(年报填写详见:

https://mp.weixin.qq.com/s/zWfHa5tQMSyYDyapBVWeRQ

 

附件:

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2020年重点项目指南及责任分解

 

张江高新区闵行园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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